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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全款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4.11.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57人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方当事人在婚前所购得的财产均可归类于其自身的私人财产。在此前提下,若在婚礼举行之前,有一方已先期购置并支付完全部购房款项且已获得房屋所有权,那么此房产应无疑地被划分为单身一方的婚前私有财产,并非夫妻双方共有的法定财物。
然而,如果在婚前购买住房时,一方虽是出于自给自足的目的出资购置房屋,却因种种原因而将该房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情况下我们会视之为对另一方的赠予行为。因此,在这类情况中,这套住宅就应当被理解为是宣告赠予的一部分,成为两口子共享的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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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忆帆律师

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

现执业于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处理、工伤赔偿类案件。 徐律师深耕实务一线,办理了大量经得起时间和法律考验的案件,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担任刑事辩护,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罪轻,不起诉、取保候审等)好的结果。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处理过多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同时为多名工伤案件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赔偿。 徐律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放在首要位置。致力于“精品化、专业化”的办案理念,以专业的法律知识,热忱的服务态度处理委托人交办的各类案件,所经手的案件均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在民商事领域内经验丰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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