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法律上继子女对于继父母的
赡养责任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具体而言,以下是几种可能的状况:
首先,如果继父母在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承担起了照顾、养育以及教育等多方面职责,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说,继子女就应当对继父母进行赡养。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赡养责任被视为同自然亲属父母子女之间的同样
权利和义务。例如,
(1)继父或母有权独立掌管继子或女的
抚养和教育事务;
(2)继子或女也有义务对他们的继父或母提供赡养以及支持;
(3)
此外,继父母与继子女彼此间享有平等的
继承权等。
其次,如果继父母在生活中并未对继子女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继子女自然可以选择是否赡养他们。再者,从一般的角度出发,判断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负有
赡养义务的标准在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意义上的供养关系。虽然双方因婚姻关系建立联系,却未直接的天然血缘使其牵扯,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姻亲关系。这种关系中的每个
当事人其实并不具备合法的赡养责任,除非继父母实际上已经养老育幼,培养教育了继子女,才可以向继子女提出赡养请求,索取
赡养费用。因此,我们必须要审慎对待继子女是否存在赡养继父母的义务,首要工作就是查证他们是否接受过继父母的抚育和教育,或者是否得到了继父母提供的主要家庭生活经济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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