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受害者具备稳定的薪资收入,则可依其实际减少的经济效益来估算
误工费用。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在计算实际
工资时减去双休日的因素;具体的算法可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即依照第二十条的内容所述:
“对于误工费用的认定应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持续时间及经济收入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误工持续时间需参考受害者在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受害者因为受伤导致残疾而无法正常工作,那么他或她的误工时间就可以被计算至残疾鉴定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另外,如果受害者享有固定薪资收入的话,误工费用便需要根据其实际减少的收益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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