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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房隐瞒属于欺诈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78人
律师解析: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通常将欺诈行为划分为两大类别:即刻意隐瞒以及虚伪陈述两种类型。显然,虚伪陈述与蓄意隐瞒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性,往往是指负有向受众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的一方故意选择沉默,导致受体误以为真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遵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到房屋销售合同的特定情形下,卖方被特地设立以下三种欺诈行为之举:首先,刻意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或是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次,明知其所贩卖的房产已被抵押却仍然谎称无此状况;再者,故意掩盖其将所出售的房屋已转售给他方或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的一方在合同因欺诈被宣告无效或者废止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全部购房款项,还需支付相应的购房款利息,同时对所承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损失赔偿的金额将基于受损实体所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为基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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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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