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的确存在着
执行期限的规定。
关于
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限制为:
首先,
被执行人为具有可供执行物质条件的
案件类型,通常应当在
立案日期起计算的六个月之内予以执行完毕;而对于非
诉讼性质的
执行案件,同样需要在立案之后的三个月以内完成。
但是,当中止执行的特定情形出现时,应从执行期限中予以扣除。
其次,如遇特殊因素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院长或副院长的批准;而此类申请在执行期限终止之前五日进行
递交最为妥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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