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若某位三十岁公民不幸遭交通事故离世,其
赔偿义务方需要支付的赔偿款项的计算标准依据,需依受伤者生之地受诉法院所辖地域范围以内上一会计年度城市家庭或者农村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为准,并将此数据乘以二十年得出一个初步结果作为基础。
这个计算方法的具体实现步骤如下:
(1)首先针对年龄未满六十周岁的受害者,应按生之地受诉法院所辖地域范围以内上一会计年度城市家庭或者农村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年,这便是其应得的
死亡赔偿金额。
(2)其次,对于六十周岁至七十四周岁之间的受害者,则根据
受害人实际年龄与六十周岁之差,被除后再乘以生之地受诉法院所辖地域范围以内上一会计年度城市家庭或者农村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最终得到该年龄段受害者应得的死亡
赔偿金额。
(3)最后,若受害者已达七十五周岁及其以上,只需用生之地受诉法院所辖地域范围以内上一会计年度城市家庭或者农村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五年来计算死亡赔偿金额即可。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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