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咱们签合同或者打欠条时,都能自己定个违约金。就算违约的那个人给了这个违约金,他还是得把剩下的债还上。也就是说,如果欠条里边就写好了违约金这件事,那就算给过违约金了,这个违约人也还有义务去偿还剩余的债务。所以,这个违约金给不给并不能让他摆脱偿还债务的义务。要是哪个债务人想提前还点钱的话,当然是可以这样做的,不过这对之前已经付过的那个违约金可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当人家不按合同说的去办或者没按照说的去做的话呀,那就得负起相应的责任。要是有人它明白着说不想还钱,或者做出什么事说明了他不想还钱,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在还钱的期限到达之前让他们承担这个违约的责任。比如说嘛,如果有人在借款合同里提前还款但是是因为他明说了不想还或者做了些事情证明他不想还,那贷款人就可以在合同规定的还钱期限到来之前让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及第五百八十四条的明文规定,若借款合同的一方未切实履行其应负之合同责任,抑或是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偏差,给另一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违反契约之当事人便需对受害人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自然也包括合同得以履行之后可能得到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得以协商订立违约金条款,如若拟定的违约金金额较实际损失为低,则需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关请求给予适度上调;反之,若违约金的设定过于高于实际损失,亦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加以适当地下调。因此,在债务关系中,对于欠条所载的违约金部分能否提前批准,完全取决于其数额是否能够准确反映出实际损失的严重程度。
房屋租赁提前终止合同中违约金的处理策略1. 对违约金的规制需在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基础上进行实施,且最高金额不得超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实际损失的比例上限30%。2. 若双方并未就违约金事宜进行约定,则应依据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的租金收益损失数额进行赔偿计算。所谓违约金,即是根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设定,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约定款项的一种经济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