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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买房算不算共同财产

时间:2024.11.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92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过程中购置房产的行为,其性质依然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因为在此期间,夫妻关系仍然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
若是在这段时间内,夫妻二人并未对所购房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许性质的协议规定,则无论房地产登记证书之上仅有一人的姓名。
都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处理。
二人均有权就此房产提出所有权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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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炳成律师

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

周炳成律师,男,现任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企业法务处理等诉讼和非诉讼纠纷。 执业以来,敬业、诚信、细致、尽职,秉承“一诺千金、不负所托”的理念,只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定把当事人的事情当做自家的事情来办,以赤诚之心全力以赴,不负委托人的殷殷期盼!? 周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症结点,同时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当事人最优的解决方案。并且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可能无法时刻关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13962970240,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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