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当涉及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如有必需共同参与
诉讼但并未加入案件审理的
当事人,则法院应依法通知该方当事人参加庭审。
这意味着,必需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被视为诉讼当事人范畴内,而具有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权利的第三人,实为本诉讼案之外的当事人。
因而,必需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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