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规定,当收到发票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为最后期限。
若在此期间内收款方未对发票予以核实并向付款方提出支付请求,则付款方可在支付日期到来之前拒绝付款申请。
反之,倘若收款方未能在这三十天内提出同等请求,那么付款方便失去了
逾期拒绝支付款项的法律权力,故在出具发票之后,务必要在三十日的期限内完成付款手续。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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