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学员在校园中遭遇的
意外伤害事件的相关
赔偿问题可归结于如下两个方面:首先,倘若此类伤害源于学校之过失所致,那么学校便需依循
民事侵权行为
法规,负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学校需对受害学员的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相关康复治疗所需的合理花费进行赔偿。然而,若学校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与管理职责,且学员受伤系因其自身原因所引发,则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其次,若学员在校园内遭受的伤害并非源自校内人员,而是来自校外第三者,且学校无法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将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此种补充责任之后,学校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对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当他们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者
人身伤害时,该第三者应承担
侵权责任。而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则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亦有权向第三者追偿。在任何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都必须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为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及
残疾赔偿金;若导致死亡,还需赔偿
丧葬费用及
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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