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未曾知晓却擅自贩卖相关
违禁药物的行为,其可能面临如下方面的
刑事责任判定: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相关
行为人违反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蓄意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被鉴定为假药,并且此行为已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了实质性潜在威胁,则此类情况下,涉案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留,同时还需要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到两倍以下的
罚金;
其次,假如涉案行为已给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带来重大威胁,或者已经引发了一系列极其严重的后果,譬如
致人死亡等,那么此类情况下,相应涉事人员将会遭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时仍然要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到两倍以下的罚金;最严重的情况就是当这类
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他人离世,或者带来其他极其严重且恶劣的影响,譬如引发大规模疫情扩散等,在此种极端情形下,涉案人员将会遭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以及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司法实践中,“
生产、销售假药罪”代表着生产商和销售商违反了相关药品监管法律规范,故意
伪造和销售有问题的药品等
违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若
犯罪嫌疑人口供表示自己并不知晓实情,同时又未能寻找到充足的
证据证实其实施该行为时明知故犯的情况,那么他/她所犯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
犯罪。
然而,如果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但其他的证据却清晰地显示出其明确知晓真相的事实,那么同样可以据此将其认定为罪犯,并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与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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