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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140以下最新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关于醉驾问题,准确地界定为在人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出80mg/100ml之标准,若在该范围内并未达到140mg/100ml,那么应按照以下相应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重处罚
首先,对于醉酒驾车者应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依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不仅如此,从法律层面上限制当事人无权在五年之内再次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针对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将严厉执行吊销驾驶员的汽车驾驶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及要求当事人在十年时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即使当事人重新获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他也无法驾驶营运性机动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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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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