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被告方对此案件提起了
管辖权异议,且目前尚未决定开庭日期,则需要等待法院依据法律条款最终处理妥当此项争议之后,方可确定开庭日期。
倘若
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决结果感到不满,亦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当事人对
管辖权存在异议,可于答辩期内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受理法院应予以认真审查。
若异议成立,则裁定将
案件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审理;
反之,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原诉。
若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仍感不满,亦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唯有待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最后裁定生效后,方能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负责审理此案,并确定开庭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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