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和个人信用记录分别归属于不同体系的管理范畴。
失信被执行人为法院
司法审判系统所主导,而个人信用记录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掌管。
在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方面,人民银行规定个人信用记录应维持至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生效后的5年内。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