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咨询该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过低能否进行调整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内,如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那么相关当事方可申请对其进行适度调整。这是因为,过于微薄的违约金规定往往难以充分补偿受损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故而依据实际情形提出适当的违约金调整请求完全合情合理。
若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额度设置过低,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调整。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可依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增加。反之,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范围,则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适度的降低。
关于因违约金过高而请求予以调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适当降低过高违约金之调整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如若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予以适当的减少,则人民法院务必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兼顾考虑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守信原则进行权衡,并针对该问题作出裁定。
面对房产延迟交付的情况,咱们可以先仔细查看购房合同,了解延期交付的具体情况和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咱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时候,咱们需要收集好合同、延期通知等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实际损失或者公平原则来获得违约金的赔偿。这样做可以保障咱们的合法权益,让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在遇到房产延迟交付的问题时,咱们要保持冷静,依法维权,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完全失去胜诉权。如果开发商自愿履行义务,或者您能证明在时效内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您仍然有权要求违约赔偿。如果开发商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通常也不会主动审查。但是,诉讼时效过期会增加维权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