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开车故意撞向商业中心,如果是为了没事找事、耍脾气或者显示自己很厉害,导致财产损失和公共秩序混乱,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在公共场合故意惹是生非、随意殴打或骚扰他人、破坏财物或者故意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于驾驶者的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符合上述要素,就会依法受到惩处。
具体区别是: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寻衅滋事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区别:1、寻衅滋事罪的毁坏财物只是手段,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表现为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
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滥用暴力或侵犯他人权益,扰乱公共或私人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罪不同,其主体不限于施害,且两者虽均为明知故犯,但故意内容有别。
故意别车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视情节恶劣程度而定。情节严重者,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特别恶劣或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者,将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