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敲诈勒索和绑架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何处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之间存在着以下三点显著的区分特征:首先,这两种犯罪所针对的意图侵害对象有所不同。敲诈勒索罪通常以胁迫的方式向特定受害者施压,并从受害者手中获取财物;相反,绑架罪则旨在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将被绑架的受害者劫持,并从中获得财务利益。其次,二者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表现上也有着差异。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绑架勒索行为依据《刑法》第239条被定为绑架罪,因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以勒索财物,不同于诈骗罪仅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绑架罪刑期可达五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并伴随罚金或财产没收。因此,绑架勒索不视为诈骗罪,而应依法以绑架罪追究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绑架勒索行为依据《刑法》第239条被定为绑架罪,因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以勒索财物,不同于诈骗罪仅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绑架罪刑期可达五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并伴随罚金或财产没收。因此,绑架勒索不视为诈骗罪,而应依法以绑架罪追究责任。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法益不同,前者侵犯人身自由及生命权,后者针对经济利益;2)侵害对象不同,前者威胁可能涉及家人,后者威胁主体一致;3)表现形式有别,敲诈勒索预告式威胁,绑架则是即时暴力;4)行为方式上,敲诈需恐惧情绪导致交付,绑架通过控制人质直接勒索。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象、要件和行为方式上。敲诈勒索罪中威胁与获取财物的对象相同,威胁内容可能涉及暴力,但不一定会实施;绑架罪中,威胁捆绑与获取财物的对象不同,且暴力威胁通常当场实行,并伴有受害者被带走控制。不当的欺诈恐吓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以暴力为主的胁迫取财属抢劫罪,而非以侵犯人身权益为主导的威胁则为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