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遵循现行
法规,
机动车辆如若引发了致人身繁或财物损毁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对其进行相应的
赔偿;但如赔偿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则应依照以下规定来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一)如果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存在过失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存有过错,则应按照各自主张程度分担法律责任为宜。
(二)如机动车辆与
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非举证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行人存有过失,否则应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行人确有过失,可根据过失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当机动车辆一方无任何过失时,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百分之十。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辆所导致,那么机动车辆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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