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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498人
律师解析:
土地出让金这一名词通常指代的是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应当支付的款项。
它作为政府性基金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其含义具体来说是指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土地使用者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此外,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时,他们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同样,对于那些原本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而言,如果他们希望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以及投资等活动,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存在实际成交价格并且这个价格并不低于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平均标准,那么就按照成交价不低于40%的比例来计算出让金。
反之,如果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那么就按照全部地价的40%来计算出让金。
其次,如果涉及到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出让手续,那么就按照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来计算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简单来说,就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授予土地使用者,同时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种行为。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出让合同。
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则根据不同的用途有所区别:
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也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则为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
协议、招标以及拍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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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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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屈泉芳律师

    村里的土地可以互换。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播放量:1265 2022-06-07
  • 乡下的土地是可以互换的吗

    屈泉芳律师

    可以。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播放量:1102 2022-06-07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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