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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起诉次责赔偿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4.05.1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1399人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首先深入调查研究,明确交通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准确地判断交通事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具体损失状况。
然后,公安机关会召集相关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共同就损害赔偿问题展开调解工作。
2.关于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为三十个自然日。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适当延长至四十五个自然日。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受害者来说,调解工作应该自其治疗终结或被评定为残疾之日起开始;对于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受害者来说,调解工作则应自法律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至于那些仅仅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者,调解工作则应自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经过调解,若各方能够达成共识,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后立即生效。公安机关还需将调解书分别送达给每一位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若调解期满后仍未能达成共识,公安机关则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再分别送达给每一位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4.若经过调解,各方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公安机关将不再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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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程序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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