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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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该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之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了试用期时长以及试用期薪资水平等多个层面。所谓试用期,即是指,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需在这一期间内针对对方不能满足各自需求或不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情况展开考核与评估,从而实现彼此之间的双向选择及决策。
关于试用期工资的劳动法法规则关于试用期员工薪资待遇方面的明确规定如下:试用期内的员工薪酬水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此项薪资不得低于同公司内部同岗位最低档次或是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职期阶段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另外,员工的工资应采用法定货币进行结算,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实物以及有价证券提出替代性的货币支付要求;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领取工资,可以委派其亲属或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领取事宜;除此之外,依然存在其他类型的薪酬设定方式。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决定离职,用人方应根据劳动者实际服务天数和约定薪酬标准结算薪资。一般来说,工资支付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你依法离职,用人方应在终止雇佣协议时一次性全额支付拖欠的所有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短期劳动合同(三个月内)无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小于一年,试用期最多一个月;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两个月;三年以上合同,试用期不超六个月。累积工作满一年享五天年假,满十年加十天,二十年以上则为十五天,均为带薪。
《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试用期:短期劳动合同(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六个月。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特定任务或短期合同(三个月内)不设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纯约定试用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