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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受限认购不退定金流程是怎样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78人
律师解析:
当没有相应的购房资格却交付了定金时,其能否予以退还需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交易服务提供商在销售过程中曾明确向购房者承诺能够协助其取得购房资格,且购房者基于此误导性信息签订了相关合同并支付了定金,那么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全额退还所支付的款项,并且无需承担任何附加条件。倘若对方拒绝履行该义务,购房者可选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以涉嫌欺诈为由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其次,若购房者自身存在未能获得购房资格的原因,如自行与中介机构或其他渠道达成协议,承诺将为其办理购房资格;或者在计划出售现有房产后购买新房但未能顺利完成销户手续;亦或是由于个人失误导致名下房产记录错误等情况,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然而,具体的处理方案仍需双方进行友好协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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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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