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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谁的房子好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创设、变更、转移以及消亡等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因此,对于房地产这种典型的不动产而言,其物权与登记密切相连,以物权登记为唯一的合法依据。在实践中,如果存在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则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实际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那一方。而对于出资方来说,他们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即要求实际登记的产权人偿还购房款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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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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