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在借名购房的情形下,房产归属依据法律规定应归实际出资人,但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借名人与名义人之间需存在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该协议确立了实际出资人借用名义人身份购买房产的事实,并排除了赠与或借贷等其他可能性;其次,借名人必须确实出资购买房产,这样才能体现民法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确保房产归属于真正出资的一方。
根据法律规定,借名买房的房产归属实际出资者,但须满足两个前提:双方必须有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实际出资人借用名义人身份购房,房产归出资人所有;其次,出资人需实际支付购房款。这样的安排既确立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又排除了赠与或借款买房的可能性,体现了民法的自愿与公平原则。
在双方明确协议且不违反法律与公德的情况下,代购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只要不侵犯善意第三方权益,且房产满足产权变更的法律条件,实际出资者(借用人)有权要求登记人办理所有权转移。此时,房产所有权应归实际出资者所有,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一合理诉求。
关于“借名购房”及其房产权益之认定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将实行全面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任何房屋产权的创设、变动、转移及消灭均需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后才具合法性与有效性。具体到房地产领域,其物权变动须以上述登记事项为主要参考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况下,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实际进行产权登记的一方,而不仅仅是出款人所拥有的债权权利。
在我们国家,不动产的相关权利的确立、变更、转让以及消失等行为都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程序,并且只有经过依法登记后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房地产这种特殊的不动产的权益,是以物权登记为依据进行确定的。所以,即使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其所有权依然属于实际登记的产权所有人;而出资方则只具备了针对此笔购房交易的债权方面的效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