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交纳
取保候审保证金之收据的开具单位,相关法律条款并无明文作出硬性要求。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是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是国家安全机关履行上述职责,在依法收取了
当事人所交付的
保证金之后,便会向其开具相应的收据,以方便当事人及其
代理律师对保证金的缴纳状况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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