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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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当场性要件包含这些方面:所谓当场性,就是犯罪分子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的行为,跟取得财物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紧密挨在一起。它有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并且当场就能拿到财物的特性。从时间方面来讲,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取得财物的行为,几乎没啥间隔;从空间角度看,这两种行为一般是在同一个地方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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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不能通过治安处理呀。这可是很严重的刑事犯罪呢,性质特别恶劣,对社会的危害性那是相当大。只要构成了抢劫罪,那肯定得接受刑事处罚。抢劫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着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当场直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一些手段,强行把公私财物给抢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所以必须要以刑事手段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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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是有依据且有效的。“当场”通常指犯罪行为发生的现场,以及与该现场紧密相连、持续延伸的场所,同时在时间上要具有连续性和紧迫性。就像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立马用暴力进行威胁来抗拒抓捕,这种情况就满足抢劫罪“当场”的认定标准。这一认定对于准确分辨抢劫罪和其他犯罪起着关键作用,能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正确定性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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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一般都会立案深入调查。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不会立案,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可能并没有实际发生犯罪行为,只是存在误解,并非真正的抢劫;二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不过抢劫案的追诉时效比较长,这种不立案的情况比较少。对于是否立案,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