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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报备幺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43人
律师解析:
在中国,对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他们需要严格遵循多项纪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当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任何形式的变更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此情况向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机构进行申报。换言之,一旦此类变动真实发生于被取保候审者身上,他们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以确保能够顺利完成报备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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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陈祥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江苏区重大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江苏区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祥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从业期间曾担任公安部刑侦局督办的“12.31”特大电信诈骗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曾被评为南通市劳动争议十大案例。此外,承办的民商事案件也多次作为典型案例刊登于各大法律网站。曾担任南通广播电台FM97.0《与法同行》栏目特邀律师嘉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陈祥律师为人随和,工作认真负责,以“信任即责任,精耕于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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