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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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据不能直接判定非法集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意图、欺骗手法是否违法、资金额是否达标。如虚构事实、夸大回报集资,无借据也构成非法集资。但缺借据影响证据链,需全面分析情况及相关证据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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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非法债务时,催收活动不一定涉及非法拘禁。但如限制他人自由或侵犯其人身权益,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238条,此行为可受刑罚。若涉及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刑罚更重。导致重伤或死亡者,法律责任加重。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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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中,需清晰区分其与相关行为。此罪非行为本身为判定依据,而是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关键在于催收的是否为非法债务,且催收手段须达情节严重,方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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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构债务罪指虚假诉讼干扰司法公正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判定此罪需考虑:虚假诉讼行为、干扰司法公正目的、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