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实际上,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并非仅限于饮酒驾车这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还囊括了醉酒驾驶、超速驾驶、追逐竞驶以及严重疲劳驾驶等多种活动,而这些行为都有可能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威胁。因此,该罪名设立之初便致力于打击所有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通常所涉及的机动车种类主要为两大类:即汽车与其他各类机动车辆。具体来说,汽车这一类别包罗万象,其包含的品种繁多,如各式轿车、客车、货车等等;至于其他各类机动车辆,则囊括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特定的场合下也视为此范畴)以及农业机械设备、工程车辆等一应俱全之物,只要能够满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所规定的机动车标准即可。
根据危险驾驶罪中所规定的标准,所谓的“醉驾”通常特指驾驶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或者超出了80毫克每百毫升这一基准线。在驾驭车辆过程当中,若驾驶者体内的酒精浓度恰好或者超过了此规定值,那么其便有可能因为构成醉酒驾驶行为而触及到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进行判定时,法院将会着重考察行为人所表现出的主观心态,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形式以及对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所具有的预见性程度。具体来说,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可能出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有放任态度,即明明知晓自身行为有可能导致这一不利后果的发生,然而却又盲目自信可以规避风险,甚至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这种情况并不会真正发生。
超速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主要看驾驶人是否严重超速以及是否引发恶劣情节。比如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超速50%以上;在其他道路上,超速100%以上,可能构成该罪。但具体的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驾驶环境、车辆性能、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