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陈文元律师,执业23年专业资深律师,现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案件指导委员会委员、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律师本科毕业于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刑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 工作履历: 1991—2001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 2001—至今 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曾执业于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等律所,现执业于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工作经验: 陈文元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专职律师之前长期任职于某省会城市公安局,负责重、特大经济、涉税案件以及复杂疑难案件的查处和法制审核。工作期间,由于其突出的业务能力,多次获评“先进个人”和“优秀共产党员”,并被提拨到领导岗位全面负责经济犯罪案件(含金融、房地产、民商、税务)的审查监督,受到了各方的一致好评。 陈文元律师具有民事与刑事领域的复合执业优势。自2001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拥有超过2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深耕于金融、投资、民商事合同纠纷与争端解决、企业合规(反舞蔽)、刑事辩护以及刑民交叉等业务领域,先后担任多家大型国有银行省级分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带领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国企央企提供法律服务,服务的内容涵盖企业日常运作、对外投资、合规体系建设、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商业谈判、争议解决等全过程。 陈文元律师谙熟各类案件司法程序和专业要点,以见微知著的侦查视角及敏锐的思辩力、缜密的分析力见长,尤其擅长精准把握涉诉纠纷的争议焦点,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诉讼策略。执业期间,陈文元律师作为出庭律师承办了大量重大疑难刑事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为委托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获得客户的高度评价,并在律师同业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同,树立了良好的执业口碑。 业务案例: 陈文元律师服务的部分客户包括: 国家开发银行某省分行 太平洋保险某省分公司 浦东发展银行某地一级分行 开元发展(某省)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 陈文元律师代理的部分重大疑难案件包括: 1,代理银行某省分行与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涉及金额近3亿元,历经多级法院审理,为银行追回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2,代理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标的近8000万元,从一审到执行,为客户追回全部转让款及违约损失。 3,代理某房地产公司诉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纠纷案,涉案金额近3000万元,最终理清过错责任,使客户的赔偿责任下降到仅为起诉标的的15%。 4,承办李某非法买卖数吨制毒物品案中,对核心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坚持己见,经检察机关报请最高检同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陈文元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典型案例包括: 1,刘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检察院阶段争取到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宣判缓刑 2,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检察院坚持量刑一年五个月到一年十一个月,经过两次庭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适用缓刑的建议,宣判缓刑。 3,当事人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经过律师反复研究案卷、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检索类似案例,多次和检察院沟通,两次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终获不予起诉决定。 4,马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获得二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5,李某、丁某、郭某等的亲属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违约导致的赔偿纠纷上诉,获得二审法院改判,获赔1410207元。 6,黄某某与肖某某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指定某中院再审,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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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不去,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违反规定不去,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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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能随便变更。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变更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一般来说,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或者案件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更重的刑罚等,可能会变更取保候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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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二百九十条规定,要是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啦,公安机关就能建议检察院从宽处理哦。这就表示,经调解达成和解的案子,那个协议可是有法律效力的呢,还可能让司法机关从轻发落呢。在取保候审这段时间呀,调解工作是很受鼓励的,要是和解成功啦,被告就有很大可能被减轻处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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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没有刑事责任。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