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咨询该律师集资诈骗罪,乃是指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邪恶动机和目的,通过编织虚假的事实、掩盖真相的卑劣手段,非法向广大社会公众大肆敛财,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在现实中未能真正履行或者根本无力偿还其所欠下的债务,从而触犯刑法的恶劣犯罪行径。此类行径不仅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运作构成严重冲击,更侵犯了广大公众的财产权益,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犯罪行为。
实际控制者乃是在企业中尽管未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然而借助于投资关系、协议或是其他一系列的筹划和部署,得以实际掌控公司各项行为的个人或团体组织。在涉及到集资诈骗罪的案件中,实际控制者往往扮演着策划并操控非法集资活动的核心角色。
在我们开始讨论其定义之前,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条款。此项违法行为,通称集资诈骗罪(疏忽的投资者还需特别留意此类骗局),被指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用虚假描述和掩盖事实的手法,对广大公众暗中筹集资金,并且当非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量时,便构成了犯罪。这类犯罪活动往往会利用投资者的轻信心理,使他们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诈骗罪,乃是指行为人为满足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需求,以极度不道德、不负责任的手法,通过精心策划和编造虚假信息、隐匿真实情况等手段,非法向广大民众筹集资金,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活动通常采用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夸大虚假项目等手段来诱骗投资者上当受骗。
你得了解集资诈骗罪有几个必备的要素:首先是非法占有的意图,也就是说他在集资的时候其实就是想把这笔钱给独吞了;其次是用欺骗的手法来操作,比如捏造一个假的投资项目或者故意夸大了收益什么的;第三点,就是这个行为是不受法律允许的集资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向很多人都借钱,无论是认识的还是陌生的都行;最后就是要达到一定的规模,也就是借的钱的数目必须要超过法律规定的那个门槛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