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甲方相关资讯及乙方详细信息如下:
1.契约
有效期为具体时间。
2.明确乙方需履行之具体职责及工作场所。
3.详细说明乙方的工作时长以及享有之休假权益。
4.详细规定乙方所应获得的薪酬福利。
5.明确乙方享有的
社会保险及其相关福利待遇。
6.详细说明对乙方进行
劳动保护、提供良好
劳动条件以及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
7.明确规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8.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9.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本合同可以被解除或终止。
10.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经济补偿。
11.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应办理本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手续。
12.明确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进行处理。
13.双方认为有必要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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