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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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呀,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去跟债务人要回钱呢,直接找债务人就行。要是债务人不给,那担保人可能就得再去起诉。这得看他们双方商量得咋样,还有证据够不够充分之类的。要是商量不好,起诉就是个不错的办法啦,能通过法律程序把担保人的追偿权利给保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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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没约定保证范围呢,那保证人就得对主债权以及它产生的利息呀,还有违约金啦,损害赔偿金呢,以及实现债权所花的费用都得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可不小呢,就是为了能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完全全地得到实现,不会因为没约定保证范围而让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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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得按照保证合同来承担保证责任嘞。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那就得用一般保证原则啦。要是约定了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债权人就能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这些费用呢,除非有另外的约定哈。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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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的保证期有两种情况呢。一种是明确约定好的,那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来;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就从债务履行期满那天开始算,时间是六个月。不管是哪种情形,都得特别注意,得保证借款担保是合法有效的,这可是很关键的哦,可不能马虎大意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