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然后还要看咱们两个人的经济状况怎么样,还有你们两个人到底该不该平分这个债,都要有个说法,这就是他要考虑的事情。有时候判决结果可能会因为我们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基本原则就是得保证咱俩能够公平合理的分担我们俩欠下的债务。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仅限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明确签署或在婚后追认的所有费用,同时也包含了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即便该债务是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那么容易。要是负债是因为双方都同意或者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那就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不过,如果一方的负债超过了家庭的日常需要,而且债权人没办法证明这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那这笔债务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执行个人债务人用夫妻共有财产一半份额偿债时,需要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可以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资产等情况来确定偿债规模。同时,还需要通过专业评估定价来算出一半偿债的具体金额。不过,在实际执行中,也要注意保障非负债方及所抚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夫妻共有债权一般指婚姻期间,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针对第三方的债权。比如一起借的款。判断它是否属于共有债权,关键在于债权是否源于共同意愿、是为了共同生活或经营需要。个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般不视为共有债权,除非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