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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给人起外号是否侵犯了人格权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14人
律师解析:
侮辱性绰号被视为侵犯人格权益,构成了对姓名权的侵害。
反观姓名权,这是每位公民均依法享受的自由决定、使用以及改变自身姓名,并且期待他人同样给予尊重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利。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表明,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应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众多领域。
此外,除了以上列举的各种人格权以外,自然人还享有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富衍生出的其他人格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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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亚晴律师

北京易楚景韬律师事务所

时亚晴律师,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目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研究生硕士学位,现执业于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曾在多家大型金融公司担任企业法务,负责审查并修改企业日常职能合同,协议公司其他部门简历里公司法律事务体系。执业以来,亲自经办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及工伤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挽回损失,本着专业、负责的态度服务于每一位当事人。世界很大,律师很多,或许我不是您的最优选择,但我一定用尽全力解决您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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