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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一定无效吗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关于无代理权或越权行为人所缔结之合约,其有效性与否因具体境遇而异,具体可归纳为两种情形加以分析:
首先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或是超出授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倘若此项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事先确认亦即被代理人的最终追认,则将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
反之,若价值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发出催告通知之后未能给出明确表态,便应被视为拒绝承认该项代表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并无约束力。
其次是行为人在无代理权或是超权限范围内施行代理行为,但如果相对人有充足之理由确信行为人为具备代理资格之人,那么该代表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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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合增律师

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

恒泽律师团队由多名经验丰富的法律从业人员组成,团队成员闫合增(联系方式:15140537602),有8年证券、银行从业经验,持有律师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和期货从业资格。熟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运行,处理金融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类案件数十起。办事踏实,做人诚实,处理案件细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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