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
未成年人在校园体育课程中可能遭遇的伤害问题,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首先,如果受伤害者为未满八岁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群体,我们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作为
基本原则处理相关事宜,这即是要求学校必须就其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在此基础之上,如若学校能够以充分的
证据证明它们已经完全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便无需再对该次事故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年龄在八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体育课程中受到伤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所述,如果学校未能尽到合理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反之,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并且完全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教学规范的要求,则不需对本次事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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