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
法规规章之规定,对于车龄超过六年以上且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后的连续三个汽车年度内未能获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标志的车辆,均应无条件地被列入必须强制报废的范围之内。
同时,其法定车主必须将该
机动车辆转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记录、切割及销毁等标准化操作过程;
随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需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递交已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以及行驶证并配合办理相应废止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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