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等措施,或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的确存在着行政违法的事情而且是有具体的证据或者是对当事人处的罚款在50块以下,或者是对一些组织的行政罚款在1000元以下,或者是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最轻的警告都是可以进行当面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出现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书的情况,则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表明已送达或者送达人及见证人包括当地的组织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被送达人拒签说明及送达日期”并由送达人一一签名,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