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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否允许赠与合同附加条件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95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协议可被视为具有附加条件性质的合同,该等条件既包含了赠与义务的生效条件,又包括了解除条件。
在理论上,赠予合同同样被承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属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附加合理且适当的条件,但当这些条件本身与其性质相冲突、矛盾或有违伦理道德之时,则不应实施此种附条件行为。
对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只有在条件被满足后才能正式生效;
而对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条件实现,行为便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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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维洋律师

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

叶维洋律师,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曾供职于国内著名互联网上市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务管理与劳动人事管理经验。主要方向:公司法、合同、房产、婚姻家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民商事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以负责、严谨的工作态度及扎实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高效和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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