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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事故导致死亡应如何应对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之第二款详细规定,如若出现重大医疗过失酿成患者身亡之严重后果的情况,医疗机构宜于事件发生之后的12个小时内迅速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同时,此项条例第十八条也明确指出,当患者不幸离世时,无论是医方与患方都无法确认具体死因而产生争议之时,应立刻对其遗体于患者离世后48小时之内进行尸检;
若是具备尸体冷冻保存条件的,则可适当延长至7天进行尸检工作。
值得强调的是,尸检工作必须征得死者家属的明确同意并在相关文件上签署确认。
另一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当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民事责任争议在医患双方之间难以协商达成共识的时候,既可以选择通过提交调解申请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亦可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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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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