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明确,我国刑法所定义之盗窃罪并不以秘密的方式获取公私财物作为其成立要素。2.依我国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进行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持危险物品进行盗窃以及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扒窃公私财物等行为都将被视为盗窃罪。盗窃罪乃是最为古老且源远流长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类型,其历史几乎可追溯到私有制制度的起源时期。
盗窃罪的实施是否必须在隐蔽的环境中进行关于盗窃这一行为,并不必须通过秘密方式实施。在法律层面,盗窃罪并不是以秘密窃取作为其成立条件:此处所述的“窃取”,指的是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愿,擅自将他人物品转换成自身或是其他第三方(包含有限公司或组织等在内)所有的行为。
在中国,盗窃罪不限于隐蔽偷盗。《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指出,盗窃罪不以隐秘性为必要。侵占他人财产即犯罪,不论手段是否隐秘。公然抢夺亦可能构成此罪。隐秘偷盗只是盗窃罪的一种形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不要求必须在暗中实施。只要盗取公私财物达到一定金额或情节严重(如多次、入室、携武器、扒窃),即构成盗窃罪。因此,秘密性非盗窃罪的必备要素。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界定并不局限于传统的“秘密窃取”方式。法律规定,盗窃是指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产的行为。实践中,即使是以公开方式进行的抢夺,若造成被害人无力抵抗,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因此,盗窃罪的认定不拘泥于作案手段的隐蔽性,而是关注行为的非法性和对财产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