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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若于医疗机构所提供之诊疗服务过程中,患者遭受损害已累积有如下三种特定情形者,便可推论医疗结构存在失职过咎:
首先,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被视为诊疗规范之明确要求;
然而,待遇到诸如需紧急救治濒临生命危险的患者之类的特殊状况时,医务工作者或许将不得不采取一些不符合常规的行动措施,在此前提下,若能证明在当次危机情境之下彼等所实施者确属合理且适宜,则应视为医疗机构并无任何过失或不当之处;
然医疗机构仍需对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以求自明。
其次,医疗机构对于与相关纷争密切相关的病历资料故意隐瞒或予以拒绝提供;
再者,医疗结构故意丢失、伪造、篡改或非法损毁病历资料均构成这三点推论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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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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