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传真方式
签订合同可能面临以下潜在风险:
首先,某些企业选用的传真纸质为具有热敏特性的材料制成,这类纸张在长时间存放中容易使得
合同条款中的文字逐渐变得模糊甚至完全消失,因此当未来出现争议时,将无法确定当时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
其次,尽管传真件可被视为电子数据
证据,但其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原始证据或直接证据,因此在
法律诉讼程序中需要更多的核证过程;
最后,我们强烈建议透过复制品确认后立即签署书面合同,并确保各方
当事人均进行了合法签字以及对合同原件的妥善保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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