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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哪些部分算作业主共有财产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1489人
律师解析:
关于小区内应当属于业主共有范畴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几点:
首先是指建筑区域范围内的全部道路系统,然而,如若该路段为城镇公共道路体系的组成部分,则不纳入业主公有成分;
其次是建筑区域以内的绿化地带,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绿化带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范畴或是明确指出仅供个人使用的,就不应纳入业主公有的范围之内;
第三,包含在建筑区域范畴内的所有其他公共服务和公众设施,例如商店、健身房等等;
此外,还包括物业管理办公室用房;
然后便是对于占用了业主公有道路或其他地块以提供车辆停泊的停车空间;
最后,即建筑物的根基、承载重量的结构体、外墙面、屋顶以及其他基本结构构件,如通道、楼梯、大厅等公共通行区域,以及消防设备、公共照明设备等附属设施均应被视为业主公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而其他所有不属于业主个人专有域,同时亦未隶属于市政府公用领域或者其他权力方所有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都应该被认定为是业主公有资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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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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