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撤销
诉讼请求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视为
撤诉”以及“申请撤诉”。以下是详细说明:
首先,关于“视为撤诉”,若原告接到
传票通知后,无合理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出审判程序,则可被视为撤诉处理;
其次,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法庭也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
缺席判决。
其次,关于“申请撤诉”,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原告在法院正式
立案并开始审理之后,直至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均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
民法院提交撤回其诉讼请求的申请;
(2)法院将根据原告的撤诉请求,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准予撤诉,从而使该案审理工作告一段落;反之,若申请未能满足法定条件,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案件仍需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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