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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能否作为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41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仅适用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而并非适用于证人。证人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之人,非属犯罪嫌疑人亦非被告,故并不符合取保候审之相应资格要求。基于此,证人不能视为取保候审相关流程中的涵盖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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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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