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行为人故意使用虚构的或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得到的
信用卡;
(二)使用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的情况;
(三)仿冒并使用他人合法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转账交易的行为;
以及(四)恶意
拖欠或透支超过法律规定额度或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催缴仍未能有效清偿的行为均被认定为
非法行为。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所谓"恶意透支",其本质上是指行为人出于以非法方式获取钱财为目的,故意针对信用卡规定的透支余额或期限进行透支操作,即使在发卡银行尝试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缴偿还后,仍然无法获得妥善解决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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