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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5000元不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41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述,对于那些擅自进行恶意透支的个人行为,其透支金额若在一万元人民币到十万元人民币之间者,应被认定为“数量较大”之情况;
倘若透支金额跨越十万元人民币并达到十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之间,则应当被视为“数量巨大”;
而如果透支金额超越一百万元人民币的,那么就应当被鉴定为“数量极其巨大”。
此外,此处的“恶意透支”的定义准则,是在严格按照上述第一款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将持卡人未能及时清偿或拒绝清偿的透支款项总额计算在内。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其他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等并不包含在此次统计范围内。
同时澄清,对于这类信用卡透支,在司法机构正式立案之后,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判之前,凡已经成功归还全部透支利息的持卡人,均可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
对于那些涉案金额较小、情节极其轻微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早已还清所有透支利息的持卡人,则有可能依法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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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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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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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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