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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24人
律师解析:
成立侮辱罪的具体条件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首先,从客体要件来看,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双重权益;
其次,从客观要件角度出发,本罪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通过暴力或其他多种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该情节需严重到一定程度方可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可细化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侮辱他人的行为需要符合特定条件,主要手段包括暴力侮辱他人人身、使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嘲笑、辱骂、借助文字侮辱
其次,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当着第三方甚至公众的面,或是借助公开的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再次,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个体;
最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才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要件来看,本罪的行使主体是广大的民众群体,只要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至于主观要件,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存在明知而故意为之的意向,同时还具备了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明确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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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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